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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10—12日,商务部在云南昆明举办了全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培训班。商业改革司王晓川副司长主持了培训,中国石油大学陈大恩副校长、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张有生博士、中国石油大学管理学院董秀成副院长分别作了专题发言,来自商务部和各省、市的93名同志参加了培训。培训期间,各省、市代表还就《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修订进行了认真讨论,充分发表了意见。在这次会议上提出的《成品油管理办法》(讨论稿)与原《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在成品油经营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上更加明确,在一些重要内容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成品油”概念的外延(第四条)。原《暂行办法》中的表述是“汽油、煤油、柴油”,《管理办法》(讨论稿)中的表述中增加了“燃料油等石油制品及以上述石油制品为主要成分,经调和、混配而形成的其他燃料”。
二、增加了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的限制条件(第七条第五款)。在原《暂行办法》要求的油源、库容、接卸条件等要求外,《管理办法》(讨论稿)增加了下述要求: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30座以上的加油站。
三、明确了油库、加油站建设商务部门的前置许可职能(第十六条)。因原《暂行办法》中没有这一内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诸多混乱。《管理办法》(讨论稿)明确要求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首先获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确认文件,企业持确认文件申请办理土地管理、建设、规划、交通、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手续后,方可进行设施建设。
四、明确了成品油经营年审工作内容(第二十九条)。原《暂行办法》对此没有涉及,《管理办法》(讨论稿)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度核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备案。对未通过检查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另外,培训期间,就少数地区拟对加油站建设实行拍卖的做法,我们和海南省商务厅的同志一起,向商务部进行了专题汇报,商务部领导非常明确地给予了否定,要求严格按照油库、加油站建设商务部门的前置许可职能(第十六条)的要求,必须先获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申请办理土地管理、建设、规划、交通、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手续后,方可进行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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