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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企业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仓储企业:
(1)油库建设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等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2)库容500立方米以上;
(3)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零售企业:
(1)投资主体符合国家成品油零售市场准入资格;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属地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3)加油站符合国家《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标准。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加油站(点)新建,需提供的资料:
(1)《湖南省加油站(点)设立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2)市州商务部门签署初审同意意见;
(3)两大集团以外的建设单位需提供与合格批发企业签定的供油协议。
2、加油站(点)迁建,需提供的资料:
(1)《湖南省加油站(点)设立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2)市州商务部门签署初审同意意见;
(3)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加油站(点)改建,需提供的资料:
(1)《湖南省加油站(点)设立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市州商务部门签署初审同意意见;
(3)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4、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需提供的资料:
(1)《湖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2)市州商务部门签署初审同意意见;
(3)油库建设批准文件;
(4)安全生产监督、技术监督、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5、加油站(点)竣工验收发证,需提供的资料:
(1)省商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的《湖南省加油站(点)设立申报审批表》复印件;
(2)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新建加油站(点)竣工验收申请表》;
(3)当地消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意见。
6、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1)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2)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3)办理收购转让的需提供收购转让协议,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厅商业改革发展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审核人员。
3、时限:7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标准:
(1)发放批准审批表、制作颁发证照及时、规范、有效;
(2)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责任人: 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商业改革发展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根据审定意见制发证件交付申报人。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报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4、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商务厅监察室(电话: 0731—2287167、2287211) |